新规定!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无需再等待15个工作日
2024-06-05 14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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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,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,5月23日,自然资源部公布了《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》,决定修改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,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“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、灭失,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,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、灭失声明后,即予以补发。”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,再予以补发。
5日,半岛全媒体记者获悉,新规施行后,青岛不动产登记部门快速响应,积极优化登记系统、调整工作流程,在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、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确保依法快捷为企业群众办理补发登记业务,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!
补发登记相关条款修改前后对比
来源:半岛都市报·半岛新闻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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